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

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1799号
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四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国际创新园B座2201。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公司)与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东旭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旭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特锐德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原告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