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民初1020号之一
申请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国际创新园B座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59976709。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赣1121民初10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107,573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价值107,57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