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民初1020号之二
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国际创新园B座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59976709。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现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财产保全费1,058元,合计2,284元,由原告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