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民初1971-1号
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镇14号。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
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路1号国际创新园B座2201。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
被告: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
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特锐德高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孔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