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4139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李娜,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