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40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营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53133561T。
法定代表人:郑劲松,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宗,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7541957X。
法定代表人:吴春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仲裁委员会[2018]泉仲字1119号调解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违约金)人民币1328598.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安县的工业房地产已轮候查封,待处置时再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名下4部车辆已轮候查封,待处置时参与分配,另有闽C×××××(东风牌)车辆已注销登记,无法查封。
3.2020年8月14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向被执行人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2020年9月2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长城
审判员 黄文胜
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