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测控(青海)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创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省创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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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5民初1814号
原告:紫光测控(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市城**区**关大街**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四川省创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青,住所地:**宁市城**区柴达木路**号**号楼**单元**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创能工程勘察设计,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号中航国际广场**幢**层**号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紫光测控(青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创能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及其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紫光测控(青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光测控(青海)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光测控(青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6元,本院减半收取5863元,退回原告紫光测控(青海)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