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7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滨河大道18号A栋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汪 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