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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通旺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994号
原告:济南通旺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
法定代表人:***。
济南通旺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济南通旺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通旺达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通旺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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