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6312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撒某某,男,1995年2月1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梁某某,男,1982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劳动争议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四川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