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1668号
原告:淮安市水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华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水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华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市水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在通知的交费期间内,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水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