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等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初163号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PlazaTowerII27thFloor,J1.MHThamrinNo.51,Jakarta10350,Indonesia)。 负责人:***。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ofChinaLimitedJakartaBranch),住所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苏迪曼将军路24段塔玛拉中心101和202室(TamaraCenterSuite101,102,201&1101J1.JendSudirmanKav.24Jakarta12920Indonesia),中国境内联系地址为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 负责人:***,行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1707。 负责人:***,行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ofChinaLimitedJakartaBranch)、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完全不具有可信依据,属于欺诈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ofChinaLimitedJakartaBranch)中止向被申请人***支付编号为LG5134916000220、LG5134917000088、LG5134916000237、LG5134917000090尾款保函项下款项29768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967100元)。请求法院裁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ofChinaLimitedJakartaBranch)支付编号为11221520000212、11221520000258、11221520000221、11221520000249的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29768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967100元)。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6楼的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房产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6楼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ofChinaLimitedJakartaBranch)中止向***支付编号为LG5134916000220、LG5134917000088、LG5134916000237、LG5134917000090尾款保函项下款项29768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9671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ofChinaLimitedJakartaBranch)支付编号为11221520000212、11221520000258、11221520000221、11221520000249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29768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9671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