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广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鑫广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广东隆聚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08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鑫广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0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隆聚电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98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鑫广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隆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2022)粤1971民初75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保底收益、律师费167625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6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广东隆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0901********),冻结时金额为1133.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号分两次扣划27897.82元,扣除执行费300元,剩余27597.82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08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