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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428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常青藤国际花园二期B栋2单元14层2-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11786X。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016301X5。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京虹五羊广场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