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和科信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百和科信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初字第7878号
原告北京百和科信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8室。(组织机构代码:59231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5号区。(组织机构代码:70000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超,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和科信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百和科信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老才臣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和科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老才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和科信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2014年12月26日,该工程竣工并发电,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拖欠合同中约定的10%的余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合同余款90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老才臣公司辩称:我方同意支付原告合同余款9000元,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为我方无过错。合同余款尚未支付的原因在于,原告让我方打款的账号与合同中约定的账号不一致。我方要求原告就付款账号出具证明或盖章,但原告未提交证明亦未盖章,后我方给原告开具支票让原告去取,但原告不去取。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4号的配电室及外电源工程的设计工作发包给原告;工程设计费90000元,其中设计人完成设计图纸审核通过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90%,在该工程竣工发电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同时,该合同第8.1.5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1000元。对于剩余设计费,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另经查询,涉案工程的送电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供电方案、供电流程信息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设计工作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发电,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其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且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且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给付货币义务的履行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所辩称的其未支付剩余设计费的原因,不足以构成其迟延付款的合理抗辩理由,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百和科信电力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费及迟延支付设计费违约金共计一万四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