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执4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

法定代表人:唐德斌。

被执行人: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齐。

本院在执行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2078.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萍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伍宏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麦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