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8民初字第4771号
原告: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唐德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佑嘉,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扬,北京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鑫公司)与被告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亨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锐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佑嘉,被告道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锐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道亨公司向锐鑫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01.25万元及相关逾期违约金;2.道亨公司向锐鑫公司支付垫付的打印费65339元;3.道亨公司向锐鑫公司支付察雅县荣周志阿孜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可研费费用41.03万元;4.道亨公司向锐鑫公司支付工代费83.07万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2月28日,锐鑫公司与道亨公司签订《昌都地区察雅县荣周至阿孜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35KV合同》)。合同约定锐鑫公司代表道亨公司进行前述工程项目全部相关工作,包括可研编制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等。并在委托费用及结算约定条款中约定,锐鑫公司负责线路施工图设计与沟通协调解决现场问题,按道亨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项目主网项目部分的实际结算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为结算价款依据,道亨公司占65%,锐鑫公司占35%(合同第3.1条)。道亨公司应在收到业主方对应比例款项后,在三日内按照实际收款比例对应支付给锐鑫公司,并特别注明:实际付款比例与业主方付款比例保持一致。2017年2月28曰,锐鑫公司与道亨公司签订《西藏地区拉萨市曲水县、堆龙县中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昌都地区察雅县中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屮低压配电合同》),该合同的委托内容及范围同前份合同,在委托费用及结算约定中,约定:昌都地区察雅县中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按道亨公司与业主签订项目主合同总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为结算价款依据,道亨公司占40%,锐鑫公司占60%(合同第3.2条),并约定若道亨公司需要锐鑫公司工代服务,双方另行商量费用(合同第3.5条)。2018年11月27日,道亨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阶段的勘测设计费185万元(其中35KV合同项目费用39万元,中低压配电合同项目费用146万元),锐鑫公司按照道亨公司吩咐,在2018年11月29日向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道亨公司却一直未支付相应阶段的委托费共计101.25万元(39×35%+146×60%),经多次催促,道亨公司一直拒绝付款。在35KV合同中,对可研费双方没有约定,实际上工程的可研事项完全是锐鑫公司完成的,业主向道亨公司支付了41.03万元的可研费,该部分可研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可研费交付给可研的实际完成人锐鑫公司。在中低压配电合同中,双方约定,若道亨公司需要锐鑫公司进行工代服务,双方另行商量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锐鑫公司完成了全部的工代事项,按照双方约定,道亨公司应该向锐鑫公司支付工代费用83.07万元。文件资料的打印费(也称出版费〉应该由道亨公司负担。两份合同均约定,道亨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费用的0.1%向锐鑫支付逾期违约金。
道亨公司辩称,1.关于设计费问题。并非道亨公司不予支付,而是锐鑫公司先行违约依合同不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不与道亨公司进行相关费用的核算,无法确定应支付给锐鑫公司的准备金额而导致本次设计费无法支付。锐鑫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将其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成果交付给道亨公司,导致双方相关工作难以进行,无法确定争议费用是进度款还是最终结算款,锐鑫公司违约在先,道亨公司基于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应向锐鑫公司支付相应费用。中低压配电合同中明确前期的差旅费由道亨公司替锐鑫公司垫付,此项费用由锐鑫公司承担,经多次协商以明确差旅的具体金额及核减问题,但锐鑫公司均不予配合。因锐鑫公司的不作为,导致道亨公司合作与锐鑫公司的项目无法进行,且不交付相关资料,导致业主方在2019年5月13日对道亨公司作出处罚通知,罚款200000元。道亨公司支付费用,应在锐鑫公司将所有工作最终成果交付给道亨公司,双方确定支付款项的核算即扣除差旅费用185650元及罚款200000元后,再行支付。2.关于打印费。道亨公司多次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产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但锐鑫公司一直不提供相关凭证原件。后期锐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7月19日将打印说明发送道亨公司员工王博邮箱,但无打印明细,同时支付的金额也与发票不一致。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3.关于可研费。锐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35KV的可研由其完成。4.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包含锐鑫公司在现场工作的费用即工代费用,锐鑫公司有履行现场服务的工代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8日,锐鑫公司与道亨公司签订《35KV合同》和《屮低压配电合同》。《35KV合同》约定:锐鑫公司代表道亨公司进行前述工程项目全部相关工作,包括可研编制和批复,施工图设计和与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等,并同时根据锐鑫公司工作进度进行相应款项催收。在委托费用及结算约定条款中约定,锐鑫公司负责线路施工图设计与沟通协调解决现场问题,按道亨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项目主网项目部分的实际结算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为结算价款依据,道亨公司占65%,锐鑫公司占35%。道亨公司应在收到业主方对应比例款项后,在三日内按照实际收款比例对应支付给锐鑫公司(实际付款比例与业主方付款比例保持一致),锐鑫公司应在收到对应比例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按道亨公司要求提供对应数额且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支付设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费用的0.1%支付逾期违约金。道亨公司自行出版纸质成果资料移交给相关业主,并应提供本合同内所有项目的可研、初设批复以及准确的前期勘测资料。若锐鑫公司履行完本合同义务30天后,道亨公司尚未与业主确定项目主合同最终结算价,道亨公司应当先按暂估价向锐鑫公司支付设计费,待道亨公司与业主确定项目主合同最终结算价后再进行价款的增减调整。锐鑫公司按照行业和合同规定进行勘测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施工设计质量,工期,做好设计服务工作,道亨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将可研及初设成果交付给锐鑫公司。双方往来文件(电子档形式)的传送按照双方指定邮箱进行传送,凡向对方指定邮箱进行文件传送,视为正式送达;在需要对方进行签字同意的文件,会以短信及电话形式告知,若在文件到达邮箱后3日内没有提出反对或修改意见,视为同意文件发送的内容。锐鑫公司现场服务的主要职责确定为道亨公司牵头锐鑫公司配合参加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参加现场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工程整组调试等。《屮低压配电合同》中约定:昌都地区察雅县中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按道亨公司与业主签订项目主合同总的工程勘测设计费为结算价款依据,道亨公司占40%,锐鑫公司占60%,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锐鑫公司前期差旅费15万元,锐鑫公司在收到相关费用3个工作日内提供对应金额收据,该费用在本合同锐鑫公司的总费用内扣除,相关的批复和评审的费用由道亨公司直接支付。若道亨公司需要锐鑫公司进行工代服务,双方另行商量费用。道亨公司应提供本合同内所有项目的可研、初设批复以及准确的前期勘测资料。其他约定与《35KV合同》相同,双方均认可《屮低压配电合同》包含了可研费。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道亨公司向锐鑫公司转账支付了185650元,转账中备注为差旅费和设计服务费等,锐鑫公司承认其中15万元为预支的差旅费,其余费用系合同约定的应由道亨公司承担的相关的批复和评审的费用。在合同履行中,因业主需要工代服务,锐鑫公司与道亨公司口头协商由锐鑫公派员,工代费为30万元一人,并提及了35KV的工代,但双方一直未对工代费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11月17日,道亨公司的王博询问锐鑫公司的贺伟其提供的工代费是否一年的费用是83.07万元,并称公司核算一下。锐鑫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详细的工代费支付依据。同时,锐鑫公司代道亨公司垫付了设计图等打印费65339.6元,并向道亨公司提供了发票及详细开支明细。2018年11月,道亨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35KV项目的设计费款项39万元和屮低压配电项目的设计费款项146万元,锐鑫公司要求道亨公司按照两份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付款共计101.25万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道亨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初支付,但因其涉另案诉讼账户被冻结等原因未予支付。锐鑫公司因未收到设计费未继续进行报送结算资料工作。至今,道亨公司与业主单位尚未完成结算。
另查明,道亨公司因与原合作方合同无法履行,便找到的锐鑫公司继续完成工作。道亨公司与锐鑫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就一直在协商相关合同事宜,由于原合作方负责人失联,导致前期资料不全,但道亨公司称将努力追回相关资料。2017年2月24日,道亨公司王雷向锐鑫公司提供了相关35KV可研资料,但2017年3月11日,锐鑫公司称以前测的部分全是乱的,一点没用上,全部要重新实测。2017年6月15日王雷又向锐鑫公司发送了35KV可研资料。2018年6月22日,锐鑫公司代道亨公司向业主提交了35KV及中低压配电的可研设计文件,并代为申请可研设计费。业主单位同意支付可研设计费41.03万元,其中35KV可研费为28.7万元,中低压配电可研费为12.33万元。2019年5月13日,业主向道亨公司发出《考核通知》,称道亨公司在堆龙德庆区古荣乡、羊达乡等中低压配电工程项目三审结算中无法配合提供需要的资料及盖章,且在多次催促后,还是不配合竣工结算资料整理及提供工作,严重影响了项目结算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应按合同总费用的0.5%支付违约金,迟交结算资料,迟交一日扣款1000元。现对道亨公司进行考核20万元。道亨公司据此认为,按1000元每天计算,至作出考核日,证明锐鑫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已未履行合同义务,锐鑫公司违约在先,道亨公司不付款是在履行不安抗辩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昌都地区察雅县荣周至阿孜35KV输变电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西藏地区拉萨市曲水县、堆龙县中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昌都地区察雅县中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可研费批复表、文件签收记录、发票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道亨公司与锐鑫公司签订的《35KV合同》及《中低压配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锐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及道亨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关于设计费及违约金。道亨公司对应支付锐鑫公司设计费金额没有异议。其抗辩意见为,因锐鑫公司未完成工作成果交付、不进行差旅费用核减、未扣除罚款20万元,故无法支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道亨公司应在收到业主方对应比例款项后,在三日内按照实际收款比例对应支付给锐鑫公司(实际付款比例与业主方付款比例保持一致)。该约定并未约定须双方结算后才付款,但道亨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比例付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向锐鑫公司付款。现有证据能证明锐鑫公司未提供应进行结算的相关资料系由于道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道亨公司在审理中认为,按1000元每天罚款及作出考核日计算,以此认定锐鑫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已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考核通知》,罚款20万元系违约金与迟延履行金的总和,而非单纯的迟延履行金,道亨公司以此推断锐鑫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就未履行合同义务并认为锐鑫公司违约在先的证据不足。锐鑫公司在道亨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停止后续工作的行为应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且20万元罚款现业主单位是否实际收取并无证据证明。同时,双方在合同中对业主的罚款可直接扣除并未约定,该20万元罚款最终是否应当由锐鑫公司承担,属违约责任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通过反诉解决而非抗辩,道亨公司未提出反诉,本院对该20万元罚款是否应由锐鑫公司承担不作审理。道亨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道亨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锐鑫公司协商付款中要求扣除差旅费而锐鑫公司不同意,故对该不付款的理由不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差旅费用在锐鑫公司的总费用内扣除。该约定没有时间限制,道亨公司可随时主张扣除。合同约定前期差旅费为15万元。道亨公司主张在本案中扣除差旅费用18565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中反映该185650元中有的备注为技术服务费,有的备注为差旅费,锐鑫公司仅认可其中15万元为差旅费,其余费用为合同约定的由道亨公司承担的相关的批复和评审的费用。故本院在设计费用中仅扣除15万元差旅费,其余费用双方可在结算中解决。扣除15万元差旅费用后道亨公司应向锐鑫公司支付设计费86.25万元,并因其违约应承担违约金。道亨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初付款,故本院将违约金起算时间确定在2018年12月5日。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应支付费用的0.1%支付逾期违约金。该约定超过年利率24%。道亨公司抗辩如其违约,锐鑫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减少。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予以支持。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关于打印费。合同约定道亨公司自行出版纸质成果资料。在履行合同中,道亨公司委托锐鑫公司打印纸质资料,但锐鑫公司打印资料后向其出具相关发票,并对打印费的支出作出了详细说明后,道亨公司又认为不合理。该举证责任应由道亨公司承担,道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打印费不合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即应向锐鑫公司支付打印费65339.6元。
关于可研费。合同约定“锐鑫公司代表道亨公司进行前述工程项目全部相关工作,包括可研编制和批复”。双方在合同中均未另行约定可研费。双方争议的可研费实际是35KV合同的可研费由谁收取的问题。本院查明,在双方签订合同前,道亨公司已经将前期资料不全的实际情况告诉了锐鑫公司,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锐鑫公司进行可研编制和批复,道亨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将35KV的可研资料提交给了锐鑫公司,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已未提及可研费的另行收取问题。且锐鑫公司进行实测到底是履行35KVW合同还是中低压配电合同不明。故锐鑫公司主张35KVW项目可研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工代费。在中低压配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代费另行协商。虽然35KV合同对工代费问题没有约定,但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需要工代(包含35KV项目工代)及工代费计取方式进行了协商。由于锐鑫公司主张的工代费83.07万元没有详细的依据证明,且道亨公司不予以认可,故对其工代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锐鑫公司可在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6.25万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86.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付清设计费为止;
二、被告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打印费65339.6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72元,原告四川锐鑫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736元,被告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道亨兴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  陈远征
人民陪审员  吴琪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