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244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雷池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072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9)鄂11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等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2.本院通过黄冈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县雷池大道的不动产(面积为573.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087307),及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县龙感湖总场蕲龙线西侧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0418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黄冈国用(2013)第550000107号),及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县龙感湖沙湖办事处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面积2915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黄冈国用(2013)第550000108号);
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公安部车辆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长城”牌(车牌号为:鄂JC××**)车辆一辆,暂不宜处置;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上述执行强制措施,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本案已处置,其他财产暂不宜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