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102民初2398号
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24441。
法定代表人: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雷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07252。
法定代表人:周翔,董事长。
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依法作出(2018)鄂11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7月29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1民终字第1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鄂11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5.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7.344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龙感湖天勤生物质发电厂110KV上网输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提供“龙感湖天勤生物质发电厂110KV上网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及工程设计服务。双方对原告设计成果的交付及被告合同价款的支付做了详尽的约定,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在原告方多次催促的情况下,截止2016年元月28日共向原告支付了39.5万元。后原告再次催促被告支付款项时,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全部发票后,支付余款。原告在2017年元月21日向被告开具了65万元的全额发票,但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余款,遂诉至法院。
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黄冈国网电力公司因欠付我公司款项,而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是其该公司的关联企业。
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二、《龙感湖天勤生物质发电厂110KV上网输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提供“龙感湖天勤生物质发电厂110KV上网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及工程设计服务,在合同专用条款第4条明确约定了分期支付合同款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三、《设计成品发放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将设计成果交付给被告,被告对此设计成果无异议。
四、银行回单五份,证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1935万元。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共支付20万元。
五、税务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65万元合同价款发票。
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四、五我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清楚。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真实、有效,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4日,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龙感湖天勤生物质发电厂110KV上网输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龙感湖天勤生物质发电厂110KV上网输变电工程的勘测设计委托给原告进行设计,设计费为6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付30%价款,交付施工图后3日内付合同总额60%价款,工程投产竣工后,付清全款。2013年6月9日,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施工单位移交了设计资料(图纸)。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1月28日,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代付和自行支付设计费395000元,2017年1月21日,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了票面金额为6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之后因被告拒付剩余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龙感湖天勤生物质发电厂110KV上网输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设计资料(图纸),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接收设计成果并已经进行施工,现已竣工投产,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清全部价款的条件,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额设计费650000元。故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支付下欠设计费25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55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3元,由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芯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