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雷池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田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强源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天勤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