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93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大道石鼓大龙路21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216854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中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收取受理费为736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