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斯特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天斯特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西藏瑞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0103民初831号
原告:四川天斯特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苟本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系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系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瑞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天斯特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瑞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四川天斯特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于坤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吉 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