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财保51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4893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83031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鲁0304财保51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