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财保5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4893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海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55448102M。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鲁0304财保514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