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某某瑞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946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489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深河乡西场村。 法定代表人:***。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瑞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