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

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潼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4民初1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于给付货币的履行地点并未约定,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作为双方合同的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侯 康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