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076号之二 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489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区坪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153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42.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076号之二 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489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区坪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711153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42.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