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新泰市富域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1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楼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9489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富域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5918352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泰市富域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新泰市富域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市博山福利铝镁耐火材料厂有限公司价款3492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4923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2日、9月1日、10月22日,分别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到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淄博市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股权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委托新泰市人民法院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新泰市的土地、房产业经司法拍卖成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两年,自2021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止。 综上,被执行人新泰市富域玻纤制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304执1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