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03民初6350号
原告:福建文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投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文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福建文山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文山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费4480元,由福建文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