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3民初2919号
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启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中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