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特135号
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8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200元。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朱晓英 审判员 宋 喆
书记员 韩逸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