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45882号
原告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电力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兴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兴旺能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聚合电力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聚合电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兴旺新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兴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兴旺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王栖鸾 审判员  尹 斐 审判员  李莉莎
书记员  鲁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