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7财保18号
申请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户名为河南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支行账号为41×××17、在中国银行宜阳县支行账号为25×××92及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九都支行营业室(或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17×××71的银行存款,共计XXXX元。申请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户名为河南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支行账号为41×××17、在中国银行宜阳县支行账号为25×××92及在中国工商银行洛阳九都支行营业室(或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会计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17×××71的银行存款,共计XXXX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静丽
书记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