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协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聚合风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2017)沈仲调字第172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华能锦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沈仲调字第17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廉光强
执行员 原宏斌
执行员 贺 颖
书记员 哈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