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5072号
申请人: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仁达滨江豪园4号楼603室(庐陵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871447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8783013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申请人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67000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