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507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仁达滨江豪园4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871447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87830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