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02民初50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仁达滨江豪园4号楼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871447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A座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87830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门公司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并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代理费用5200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7日,被告***以被告龙门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就自身企业所需的工程勘察丙级资质,原告依约支付代办费52000元,以上费用转入被告***个人账户上,以上代办事项在吉安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理。按协议约定二被告应在2017年2月29日以前办理好工程勘察丙级资质,但二被告至今未完成以上代理任务,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5000元。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商量解除代理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认为,被告龙门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而款项转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形成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志能公司变更事实与理由为:2016年10月17日,原告就工程勘察丙级资质与被告龙门公司、***签订了《企业资质申报代办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代理费5万元,其余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应在2017年2月29日完成办证工作。后两被告又要求原告支付工程师费用52000元,原告有求于两被告,不得不违心又出了这笔合同外的费用。两被告收取工程师费用后并没有为原告招聘工程师。之后,两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到现在也未为原告办理工程勘察丙级资质,显然构成违约,且造成原告52000元的损失。为此,原告要求解除《企业资质申报代办协议》,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5000元,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已支付的工程师的费用52000元。以上请求,望法院依法支持为感。
龙门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52000元为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另行签订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的代理服务费用,并非《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用。被告未有违约行为,相反原告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被告迟迟未完成代理事项,该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根据《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第6条约定,并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代理服务事项。***的个人账户是原、被告协议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并不能因此证明***与龙门公司人格混同。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龙门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志能公司支付龙门公司代理费5万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志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因龙门公司与志能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另行签订了《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约定龙门公司为其招聘测量中级工程师4人,总费用52000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现志能公司本诉称的52000元实为该笔费用,而龙门公司与志能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代理费用为50000元,截至反诉之日,志能公司并未支付该代理费,已构成违约。综上,龙门公司请求法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同时支持龙门公司的请求。
志能公司针对被告龙门公司的反诉辩称,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办好工程勘察资质,其在答辩中也自称原告的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无法办理。原告的工程勘察资质是原告在被告不能办理的情况下自行办理的,所以被告要求代理费50000元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请。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支付明细、微信记录、《审查意见公示一览表》、初审意见复印件、培训单位出具的证明复印件、结业证书、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被告提交的《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收讫单、审查意见公示一览表网络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0月17日,志能公司与龙门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龙门公司代理志能公司申报工程测量丙级资质;代理志能公司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人员不在志能公司上班(若因志能公司经营所需,所聘人员必须到岗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志能公司支付);代理志能公司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代理志能公司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以上各项代理事务所需要和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代理费用总额之内,除此以外龙门公司不得向志能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代理总费用5万元;志能公司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龙门公司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详见本协议附件1),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若因志能公司资料提交欠缺或申报要求不明确造成代理事项无法完成或无法如期完成,责任由志能公司承担,龙门公司有权就因此产生的费用或遭受损失向志能公司全额追偿;志能公司在签署本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代理费用共计3万元;待志能公司资质申报经审核通过,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告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志能公司支付委托费用2万元;如志能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用,龙门公司有权中止本协议约定的代理事项;逾期超过15日,龙门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原则上为2017年2月29日,实际完成的具体日期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公示日期为准;龙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有关期限办妥相关委托事务,龙门应分别赔偿协议约定有关价款30%给志能公司,上述未按期办结的责任如系志能公司造成的期限延误和合同约定免责条件出现,龙门公司违约责任免除。
2016年10月20日,志能公司与龙门公司签订《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约定志能公司委托龙门公司招聘服务,招聘志能公司需要的人才;协议期限从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30日;龙门公司需为志能公司招聘测量中级工程师(兼职)4人,兼职费用每人1万元/年;委托招聘服务费用3000元/人;如龙门公司提供的人才因人才本身不符合条件导致注册不成功的,龙门公司在志能公司需求期间重新推荐合格人才,或直接全额退回相应不成功人才的委托服务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龙门公司为志能公司聘用技术人员***、***、***、***。同年11月8日,龙门公司向志能公司出具《付款说明情况》,载明关于4名工程测量中工***、***、***、***,兼职费用每人1万元/年,计4万元;咨询服务费3000元/人,计1.2万元,总计5.2万元,收款人***,并载明了***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同年11月9日,志能公司向龙门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52000元,备注劳务挂靠费。
上述合同签订后,龙门公司开始为志能公司申报工程测量丙级资质,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2018年1月5日至1月11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公示期间,显示志能公司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从事勘测经历时间不达标、***个人业绩存疑等原因未通过审查。据此,龙门公司重新为志能公司聘用了***、***、***、***,并多次向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都因***、***、***三人业绩存疑等原因未通过审查,最后一次公示期间为2019年1月29日至2月11日。因龙门公司无法完成委托事项,志能公司于2019年4月开始自行准备相关材料、购买相关设备并聘请了***、***、***、***、***作为技术人员,申报工程测量丙级资质。2019年5月23日,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了志能公司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的初审意见并报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核,该厅于2019年6月20日向志能公司颁发了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另查明,2019年8月9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志能公司《从事工程勘察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该表是从志能公司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材料中复印而来,该表上载明,技术人员为***、***、***、***、***。
再查明,龙门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登记成立,股东为***、***。
本院认为,志能公司委托龙门公司办理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资质,双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志能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龙门公司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志能公司名下,并未在志能公司上班。由此可以认定委托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从业资格的规定。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素质,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本案所涉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及《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危害公共利益,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无效后,合同应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故龙门公司反诉要求志能公司支付代理费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龙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了相应费用,不存在损失。龙门公司抗辩志能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龙门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与事实不符。龙门公司为志能公司招聘技术人员,向志能公司收取技术人员兼职费用40000元及委托招聘服务费用12000元,《委托招聘服务协议》无效后,委托招聘服务费用12000元应予返还,已支付的技术人员兼职费用系龙门公司损失,龙门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技术人员的兼职费用,但龙门公司为志能公司聘用四名技术人员系事实,可以参照《委托招聘服务协议》确认龙门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为40000元。因双方均有过错,龙门公司应自行承担20000元损失,故龙门公司应返还志能公司32000元。志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损失,因双方均存在过错,本院不予支持。志能公司主张龙门公司与***存在人格混同,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志能公司仅以费用转至***个人账户,无法证明龙门公司与其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故志能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志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昌龙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0元、保全费690元,共计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80元,被告负担1290元;反诉受理费53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