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02民初592号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路10-6号,现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36号浩天花园综合楼2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06889613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誉**,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345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11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82.09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5日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的违约金为3882.09元,以后另计至被告支付全部费用为止);以上两项共计:113882.0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8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一期40MWp)EPC总承包项目110kV外送线路及对侧间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栏冲村。二、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8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一期40MWp)EPC总承包项目110kV外送线路及对侧间隔工程的勘察设计全部工作内容及相关手续办理,被告应支付原告110万元。三、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被告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即33万元;提交施工图纸并通过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33万元;办理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等及电网手续并获得相应批复后,被告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3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被告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11万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现该工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竣工验收并网发电,被告应于2021年1月4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但被告仅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了33万元,2017年6月23日支付了33万元,2018年1月8日支付了33万元,总共合计支付了设计费人民币99元,**11万元设计费未支付。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发出律师函进行催缴,要求被告在接到律师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拖欠的勘察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电力公司辩称,被告针对原告的设计费未支付部分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对原告陈述的未付设计费事实无议,本院予以确认。另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的违约金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故原告的违约金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110000元及违约金(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违约金计为3882.09元;此后,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7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