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125民初189号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8896130L。
法定代表人:曾宪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誉荣荣,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象山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5MA5N0B2U5G。
法定代表人:吕光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与被告广西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誉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琦泉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咨询费94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000元(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20%计算得27000元)。庭审中,原告将利息更改为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4日,原告万信公司与被告琦泉公司签订《广西上***1×4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项目技术咨询合同》(以下简称《项目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项目所在地: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象山大道中。2.琦泉公司委托万信公司承担广西上***1×4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咨询任务,咨询费含税包干价为135000元;3.支付方法: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琦泉公司支付第一次合同价款的30%,即40500元;琦泉公司在收到接入系统专题报告初稿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周内,支付第二次合同价款的30%即40500元;万信公司配合完成广西电网公司审查,获得系统接入批复后,琦泉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合同价款的40%即54000元。4.琦泉公司逾期向万信公司支付咨询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进度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万信公司依约提供了咨询服务,提交了《广西上***1×4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琦泉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咨询费40500元。余第二期咨询费40500元、第三期咨询费54000元未支付,合计94500元。万信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发出律师函进行催缴,要求琦泉公司在接到律师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拖欠的咨询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琦泉公司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琦泉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有答辩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经庭审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14日,原告万信公司(乙方)与被告琦泉公司(甲方)签订《项目技术咨询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项目所在地为上林县象山工业园区象山大道中;合同范围为乙方承担广西上***1×4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咨询任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提供全面、完整的技术咨询服务;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甲方书面通知且提交完整有关资料后50天内提交满足合同和有关部门的评审要求的8份广西上***1×40MW农林废弃物发电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咨询费含税包干价为135000元;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第一次合同价款的30%即40500元作为定金;在乙方完成接入系统专题报告初稿并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次合同价款的30%即40500元;乙方公司配合甲方完成广西电网公司审查,审查通过并获得系统接入批复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次合同价款的40%即54000元;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进度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
2019年4月,原告完成《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并提交给被告。2019年8月1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研究中心在南宁市主持召开了广西上林1×40MW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评审会,原、被告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被告委托原告编制的《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进行评审。2019年9月5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对广西上林1×40MW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进行批复,同意“上***生物质热电联产发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基建项目的规划立项”,并“请上林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业主与我公司衔接,签订并网协议书”。
《项目技术咨询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5月14日、11月15日开具了金额分别为40500元、40500元、5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银行向原告转账咨询费40500元。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但被告仍未支付咨询费。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并提交给被告,后该报告通过了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规划研究中心的评审,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项目规划立项及签订并网协议书。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咨询费。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咨询费405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因此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应支付原告咨询费135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咨询费945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费94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问题。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咨询费,造成了原告损失,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照《项目技术咨询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11月15日开具了金额分别为40500元、5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于2019年5月21日、11月29日支付相应咨询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进度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据此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已超过3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并未超出法律限度,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广西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费94500元;
二、被告广西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万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7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广西上***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宁泽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朝敏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