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沙河市凯金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2民初4457号 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海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凯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桥东工业园区旭瑞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与被告沙河市凯金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