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4民初514号
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海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
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