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2民初6405号
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海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68065730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98069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980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从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入油漆,合同约定货款累计满20万元付10万元。业务终止后,被告***需在30日内付清所有货款,逾期按货款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底至2021年6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油漆,被告***收到供货的油漆后为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收货凭证。双方业务自2021年6月11日终止,2021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但目前被告***尚有298069元货款未支付。原、被告多次沟通欠款事宜,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所欠的货款。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根据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经询问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也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