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682民初6404号
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海河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680657304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齐威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C8139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0004.5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19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进涂料,被告收到涂料后为原告开具收货凭证,并由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目前被告尚有40004.5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欠款事宜,但被告未至今仍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9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进涂料,被告收到涂料后为原告开具收货凭证,并由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金额为122274元,被告通过汇兑等方式支付部分欠款,现被告尚有40004.5元货款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增值税发票、普通汇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收款收据、收货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供给的涂料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所欠的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000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开户行:莱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账号:90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诉讼保全费430元,均由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