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6民终1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齐威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东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海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2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货款。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至2019年,上诉人多次从被上诉人处购进涂料,上诉人收到涂料后为被上诉人开具收货凭证,并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开具发票金额为122274元,上诉人通过汇兑等方式支付部分欠款,现上诉人尚有40004.5元货款未支付。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货款,上诉人已支付被上诉人全部货款,不存在尚欠货款40004.5元。 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40004.5元;2.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至2019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进涂料,被告收到涂料后为原告开具收货凭证,并由原告为被告开具发票金额为122274元,被告通过汇兑等方式支付部分欠款,现被告尚有40004.5元货款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到原告供给的涂料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所欠的货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40004.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项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开户行:莱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名称:莱阳亚力美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账号:9060××××0468)。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诉讼保全费430元,均由被告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40004.5元,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主张已清偿欠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龙口市康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