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经开区深圳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长春市南,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恒通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