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44376号
原告: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0号1幢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36739193。
法定代表人:皮昌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21-1-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619126。
法定代表人:吴文革。
原告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电力公司”)与被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融电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可萍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太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能融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太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支付原告欠款1416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罚息,以141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17年5月1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设计远翅中心配电室项目施工图,合同总价款为141600元。同时合同约定:原告交付合格标的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须支付合同价款的50%(即708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70800元。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本案工程图纸已于2017年4月30日经国网重庆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审查合格,被告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70800元,同时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运,被告也应支付剩余尾款70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20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欠款催收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欠款本金141600元及罚息,被告依然拒绝付款。根据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2款关于“被告未按约支付价款的,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罚息”的相关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罚息,本案中原告自愿将罚息利率的计算标准调减至按年利率24%计算。遂起诉。
被告能融电力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示的企业信用报告、施工图设计合同、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证明2份、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份、收据、关于重庆远翅清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渝电碚营[2017]25号)、欠款催收函、EMS邮单及送达证明,均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向重庆远翅清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作出《关于重庆远翅清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新装用电供电方案的复函》(渝电碚营[2017]25号),内容为,贵公司的新装正式用电申请已收悉,经我公司派员现场查勘,根据《供电监管办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了供电方案,现复函如下:一、客户申请概况客户名称:重庆远翅清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黄金村5组;用途: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修理;负荷特性:一般负荷。五、其他事项1.供电企业在方案确定之后制作二份“供电方案答复书”并通知客户。客户对供电方案有异议的,应附以书面报告,提出对供电方案的具体意见、理由和更改的建议,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客户在一个月内未提出意见的,可视为同意该供电方案。本供电方案自答复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12个月内有效,逾期项目未开工或客户项目发生变化,客户应重新提出供电方案申请,供电部门有权依据电网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7年3月21日,亚太电力公司向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备注为:远翅中心履约保证金。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
2017年3月30日,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亚太电力公司作为乙方(承接方)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内容为,乙方自愿承接甲方关于远翅中心配电室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第一条项目标的:1、标的名称:远翅中心配电室项目施工图设计。第二条交付内容与期限:1、工作范围及交付内容:电源至中心配电室10KV线路,中心配电室土建及电气设计,中心配电室10KV出线侧至用户红线边的线路;施工图(蓝图)。2、要求:标的交付前应通过甲方以及国家电网重庆市公司北碚分公司审核。3、标的份数:8套(含有纸质图以及刻录光盘)。4、交付期限:2017年3月30日前交付该项目10KV线路部分施工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个日历天内交付全部施工图。第三条价款及支付方式:1、价款:经双方协商,本项目总价款为:141600元设计费用(该价款为包干总价款)。2、支付方法:2.1本工程无预付款。2.2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合格标的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中标金额的50%,即70800元。3.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价款70800元。3.4支付价款前,乙方应提交专用增值税合格发票。第五条违约责任: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价款。若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延期价款,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罚息。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的内容为,客户名称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用电地址合川区清平镇黄金村,设计单位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资质丙级,审核部门北碚供电分公司,审核人员赵平、张维刚、刘志林、刘勇,开始时间2017-4-26,完成时间2017-4-30。图纸审核内容和结果:结论:1.通过核查贵公司提交的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资质,该公司具备“丙级”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符合承揽10kV及以下电气工程设计的资质要求。2.通过审查设计图纸,贵公司的配电工程设计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及要求。供电部门意见: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请严格按审核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并使用合格产品。加盖有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审图合格专用章。
2017年7月11日,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我单位的远翅中心配电室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项目由亚太电力公司设计,设计负责人:彭鹄。
2018年3月13日,重庆能融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能融电力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9年9月2日,能融电力公司向亚太电力公司转账支付30000元,备注为:退保证金。
2020年3月26日,亚太电力公司向能融电力公司发出《前款催收函》,内容为,针对“远翅中心配电室项目施工图设计”项目,我司与贵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了《施工图设计合同》。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贵司至今未付设计费用,此前我司向贵司多次催收均未果。截止发函之日,欠款本金为141600元。现郑重通知贵司收到本函件后5日内将所欠本金、罚息等一次性支付至我司。该函件通过EMS邮件向能融电力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邮递。
2021年12月27日,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出具《证明》,内容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答复重庆远翅清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答复后未收到重庆远翅清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后续办电材料,根据《供电方案复函》约定“本供电方案自答复之日起至开工之日止12个月内有效,愈期项目未开工或客户项目发生变化,客户应重新提出供电方案申请。”该供电方案复函已失效。
诉讼过程中,亚太电力公司称审核合格通知单上载明了提交的图纸是合格的,交付合格标的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故第一笔款项已达支付条件;明确能融电力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投运不清楚。但认为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已达到,理由是亚太电力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原因在能融电力公司,该责任不应由亚太电力公司承担。且能融电力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可以推定其也认为亚太电力公司已完全履约。合同对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未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履约保证金。
本院认为,能融电力公司与亚太电力公司签订的《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第一笔款项。依据《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2.2项关于“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合格标的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中标金额的50%,即70800元”的约定,结合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的内容,亚太电力公司设计的远翅中心配电室项目施工图设计图于2017年4月30日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审核合格,故能融电力公司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70800元。
关于第二笔款项。依据《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三条第2款第3.3项关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全部价款70800元”的约定,结合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出具的《证明》,现亚太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投运,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故对于亚太电力公司主张的第二笔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能融电力公司作为款项支付义务方,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采信亚太电力公司举示的证据,认定能融电力公司未支付第一笔款项70800元,其应当支付,依据《施工图设计合同》第五条第2款关于“若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延期价款,每日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罚息”的约定,能融电力公司逾期付款,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亚太电力公司自愿将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八的利率标准调低为年利率24%,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0800元;
二、被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37元,由原告重庆亚太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能融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4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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