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3民初487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334541元予以冻结,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处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334541元予以冻结,并为保全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预存在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3345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93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封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