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8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军,江苏滨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邰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的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苏0923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预存在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3345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期限为一年。现由于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已届满,***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继续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本院(2020)苏0923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保全期限已届满,申请继续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原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预存在被申请人盐城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债权33454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向原江苏中联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支付,期限为一年。
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剑
审 判 员 郑文君
人民陪审员 赵学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韩建伟
书 记 员 刘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