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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与某某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6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园主楼B栋10楼B10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镇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朝阳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上诉人**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7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7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有房屋受损损失12,301.06元错误。一审过程中**有申请就涉案房屋受损原因及修复费用事宜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报告委托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也予以采信。该鉴定报告明确了**有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一般损坏房”,房屋现有的损坏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爆破施工对**有房屋损坏的发展仅仅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一审法院却判决**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全额连带给付**有房屋受损损失12,301.06元明显错误,显失公平。二、一审法院判决本案鉴定费15,000.00元由**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且经鉴定涉案房屋现有的损坏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一审法院却判决鉴定费15,000.00元全部由**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显失公平。三、一审法院判决**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签订《爆破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约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将镇雄县2020年东西部扶贫协作50万头生猪代养建设项目五德镇鹿角坡村代养场场地石方破除爆破工程承包给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双方达成承揽关系,即使一审法院认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提供爆破现场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存在过错,**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7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有对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有、**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行为均是按照程序及标准进行,不可能对**有的房屋产生损害;其次,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在其爆破行为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再次,根据鉴定结果,房屋现有的损坏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不排除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爆破施工对**有房屋损坏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证据和数据证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行为能对**有的房屋造成损坏,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的房屋损害是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行为导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支付**有房屋修复***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尊重客观事实,对鉴定意见置若罔闻、主观臆断,将**有房屋自身原因的损害强加给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判决公司支付**有房屋修复费用及鉴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有未作二审书面答辩。 **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赔偿**有房屋损坏赔偿金180,000.00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11日,**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甲方)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爆破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将镇雄县2020年东西部扶贫协作50万头生猪代养建设项目五德镇鹿角坡村代养场场地石方破除爆破工程承包给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爆破。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建设工程整体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爆区工程地质条件、地形图、施工图、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便于乙方进行爆破设计与施工”。同日,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做出五德镇鹿角坡村代养场场地开挖爆破方案。2020年11月20日进行第一次爆破,2020年11月25日进行第二次爆破,2020年11月30日进行第三次爆破。**有诉称其住房因爆破受损。审理中,经**有申请对其居住房屋受损原因、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广东保顺鉴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678号],评定**有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一般损坏房”;2.**有房屋现有的损坏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不排除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施工对**有房屋损坏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3.该房屋现时的损坏修复费用预算为12,301.0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一般侵权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要件: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本案中,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自行对爆破现场勘验后做出爆破方案,主观上应当保证爆破对现场附近居民住房不能产生损害,故存在过错,客观上爆破现场附近**有的住房受到损害结果,在审理中,经**有申请对其房屋进行鉴定,评定**有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一般损坏房”,**有房屋现有的损坏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爆破施工对**有房屋损坏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该房屋现时的损坏修复费用预算为12,301.06元。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行为与**有房屋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造成直接损失。故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对**有住房受损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签订《爆破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后,**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提供爆破现场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存在过错,应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书面通知**有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但**有明确表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为此,**有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及书面函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给付**有房屋受损损失人民币12,301.06元;二、驳回**有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15,000.00元,由**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00元,**有承担3,304.00元,**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96.00元。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除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由其共同赔偿**有房屋受损损失以及承担鉴定费错误外,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判决由**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连带全额承担赔偿**有房屋受损损失费、鉴定费是否恰当。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在一审过程中,**有已对房屋是否由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爆破行为导致受损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该房屋现有损害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但不排除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施工对**有房屋损害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据此,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作为爆破施工方依法应赔偿**有因房屋受损造成的合理损失。根据房屋鉴定意见,**有房屋的现有损害现象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造成,损坏修复费用预算为12,301.06元,因此该房屋的损坏修复费用主要应当由**有自行承担。考虑到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爆破行为对该房屋损害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院认定该笔损坏修复费用及产生的鉴定费酌情由**有自行承担80%即21,840.85元〔(12,301.06元+15,000.00元)×80%〕,由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承担20%即5,460.20元〔(12,301.06元+15,000.00元)×20%〕为宜。一审法院判决**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连带全额承担赔偿**有房屋受损损失费、鉴定费错误,本院予以改判。 关于**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应否对**有房屋损害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将其工程中的石方破除爆破工程承包给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双方形成承包关系,且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其爆破行为系自主行为,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建科设计有限公司在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行为中存在过失或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建科设计有限公司与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2022)云0627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有房屋损坏修复费用及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共计5,460.20元; 三、驳回**有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有承担3,120.00元,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承担7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有承担3,120.00元,云南撸袖干爆破有限公司承担7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马 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