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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3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凯立天香家园1号楼4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邳州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占城镇小山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睿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号901-8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原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睿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津能国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